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辖终4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东阿福润阿胶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阿胶街水韵名邸4-1-1020。
法定代表人:张丽,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福胶集团东阿镇阿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东阿镇。
法定代表人:路秀娥,董事长。
上诉人山东东阿福润阿胶销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福胶集团东阿镇阿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1民初11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山东东阿福润阿胶销售有限公司上诉称,该案被上诉人起诉的是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是驰名商标认定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的管辖规定确定管辖。
通过被上诉人的起诉材料等相关证据,可以看出其诉称的商标专用权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济南市。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福胶集团东阿镇阿胶有限公司以山东东阿福润阿胶销售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网店、实体店内大量销售的产品,侵犯了其享有的“福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法院主张权利,请求判令山东东阿福润阿胶销售有限公司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其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和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00元。
根据山东福胶集团东阿镇阿胶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的商标注册证、山东省枣庄市运兴公证处(2016)枣运兴证民字第380号公证书、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认定“福胶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等证据,该案系涉及对驰名商标保护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及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案件,由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计划单列市、直辖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原审法院作为原审被告山东东阿福润阿胶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案并无不当。
综上,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