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379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海军,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民珍,浙江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义县白洋林记杂货商行。
经营者:汤军南。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义县白洋林记杂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