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933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华峰瑞特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得胜村横一路7号。
法定代表人:马淑文,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平,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达镁家居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得胜村10队大山乸。
投资人:张辉。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华峰瑞特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达镁家居制品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立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华峰瑞特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华峰瑞特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华峰瑞特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