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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振奎与姚晓生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1606号
案件名称朴振奎与姚晓生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朴振奎,姚晓生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606号原告:朴振奎(JINKUPARK),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韩国国籍。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页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莉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晓生,男,汉族,1983年7月6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西堤二马路**号新文园国际数码城第*层****号铺。

原告朴振奎与被告姚晓生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520816187.2、名称“一种手机支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

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朴振奎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朴振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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