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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南安市仑仓汪流付水暖配件店、武侯区利德洁具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川01民初1779号
案件名称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南安市仑仓汪流付水暖配件店、武侯区利德洁具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仑仓汪流付水暖配件店,武侯区利德洁具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初1779号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仑仓镇登峰工业区28号。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景泰、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景泰、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安市仑仓汪流付水暖配件店,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仑仓水暖专业市场*期*栋*******号。

经营者:汪流付。

被告:武侯区利德洁具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簇锦街道沃尔市场12-15号。

经营者:毛利德。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安市仑仓汪流付水暖配件店、武侯区利德洁具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二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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