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878-881号原告:吴华,男,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代理人: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真尚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街边工业区B区九路A座厂房办公楼宿舍之一。
法定代表人:骆建梅。
委托代理人:张海燕,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庞子琦,广东定海针(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吴华诉被告佛山市真尚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四案中,原告吴华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上述四案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本四案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撤回对本四案的起诉。
本四案案件受理费共100元(其中,878号案为25元、879号案为25元、880号案为25元、881号案为25元),均由原告吴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