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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海丰县海城东方眼镜行、温州霸龙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15民初8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海丰县海城东方眼镜行、温州霸龙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海丰县海城东方眼镜行,温州霸龙眼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5民初8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8号28层01-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丰县海城东方眼镜行,住所地海丰县海城镇广富路参将里**号。

经营者林传东。

被告温州霸龙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梧田蟠凤灯笼浃工业区振凤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祝福太,董事长。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海丰县海城东方眼镜行、温州霸龙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海丰县海城东方眼镜行、温州霸龙眼镜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履行了和解协议所约定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为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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