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民初127号原告: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河滨路302号。
法定代表人:宁中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浩淼,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刘晓慧,该公司员工。
被告:临泉县老集于晓盼超市,经营场所安徽省临泉县老集镇老集南大街中段路西。
该超市经营者,于晓盼,女,汉族,1985年4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泉县老集于晓盼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为525元,由原告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田 浩代理审判员 王韩利代理审判员 程 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宁梦琦附(2016)皖12民初127号民事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