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初215号原告河北日泰新型管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港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朱清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刘殿锁。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日泰新型管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殿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殿锁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日泰新型管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日泰新型管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