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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顺和工业有限公司与金华市尖锋机械工具厂、义乌市一荣五金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951号
案件名称阳江市顺和工业有限公司与金华市尖锋机械工具厂、义乌市一荣五金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阳江市顺和工业有限公司,金华市尖锋机械工具厂,义乌市一荣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951号原告:阳江市顺和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城西谭塘洲325国道边。

法定代表人:简世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实名,男,198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系广州粤高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光,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尖锋机械工具厂,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新城区工业功能区。

投资人:戚远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尧平,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义乌市一荣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G2-15419B号商位。

法定代表人:金晓宁。

本院受理原告阳江市顺和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华市尖锋机械工具厂、义乌市一荣五金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发明名称:可收脚轮的平板车及其脚轮定位装置,专利号:ZL200710146724.7)一案中,原告阳江市顺和工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义乌市一荣五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义乌市一荣五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江市顺和工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义乌市一荣五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为4400元,由原告阳江市顺和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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