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129号原告:钟利民,男,畲族,1978年7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正平,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碧欧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黄大财。
原告钟利民与被告广州市碧欧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130343334.6、名称:包装瓶(bo)】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利民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钟利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