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037号原告: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谢冠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爱军,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守涛,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赛盟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城中路南月德楼178-180A号铺。
法定代表人:王晓静,该公司主管。
被告:胡志刚,男,197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
以上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叶伟锋,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晓琳,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赛盟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胡志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330212506.5,名称:耳机(一)】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
原告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自愿原则,其申请并无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