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初1097号原告:李金忠,男,汉族,1973年1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亭,厦门市首创君合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阳,厦门市首创君合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郑建航,1989年1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李金忠与被告郑建航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
原告李金忠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金忠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郑程辉代理审判员 张东亚代理审判员 黄玮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熠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