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初501号原告: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
法定代表人:汤玉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国松,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颖,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烟台舒驰客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
法定代表人:于忠国,董事长。
原告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舒驰客车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
原告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