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民终6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丰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民院路以西龙安港汇城A单元16层18号。
法定代表人:邓朝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雪峰,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民,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英文名: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海伦维尔Bakertown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芬,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威,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武汉丰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磊若软件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3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以已与武汉丰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磊若软件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316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磊若软件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磊若软件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365元,减半收取682.5元,由磊若软件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