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651号原告:中山市云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板芙镇顺景工业区信诚创意园第四、第十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陈小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相兴,男,198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紫金县,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永康市森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派溪吕村。
法定代表人:林志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费微,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乃苍,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山市云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森户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
原告中山市云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云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云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山市云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