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256-1号原告:东莞麦可龙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清溪镇三星村厦坭村金星工业区12号厂房二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沈振权,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委托代理人:钟明均,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人民医院,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沙江路*号。
法定代表人:周红生,系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毛敏,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建纲,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本院受理原告东莞麦可龙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人民医院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820135633.3)纠纷一案后,原告东莞麦可龙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东莞麦可龙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麦可龙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莞麦可龙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祝 建 军代理审判员 陈 洋代理审判员 邹 雯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史彩云(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