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初965号原告:宁波长青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法定代表人:仇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芳,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利华,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左米生活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
法定代表人:施锦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江宁,福建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长青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左米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长青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长青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共计9162元,减半收取4581元,由原告宁波长青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