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民初127号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197号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456765902。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允召,山东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辰凯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口商贸城大发街832号“辰凯发动机配件批发中心”门市。
法定代表人:韩福培,经理。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市辰凯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