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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松假冒注册商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12刑更第3389号
案件名称王小松假冒注册商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小松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刑更第3389号罪犯王小松,男,1984年8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南漳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深罗法知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小松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五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深中法知刑终字第74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7年4月14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王小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6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小松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4次;

2015年11月获得表扬;

2016年5月获得表扬;

共缴交罚金八百元,并提供了该犯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南漳县民政局出具的困难证明。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证明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小松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部分履行了财产刑,并有困难证明证实其暂无履行全部财产刑的能力,广东省怀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

综合该犯的改造表现及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小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2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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