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6民初7504号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3号新达城广场南塔13楼。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凌超,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佳佳,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厦门市湖里区信星达饰品店,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358之37。
经营者:王天扶。
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湖里区信星达饰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
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辉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雅珠附页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