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6547号原告:萨尔瓦多•菲拉格慕股份有限公司(SALVATOREFERRAGAMOS.P.A)。
法定代表人:LUCIANOROSIBELLIERE。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特别授权),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橙天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君杰。
原告萨尔瓦多•菲拉格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橙天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
原告萨尔瓦多•菲拉格慕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萨尔瓦多•菲拉格慕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萨尔瓦多•菲拉格慕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361元,减半收取1681元,由原告萨尔瓦多•菲拉格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