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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传瑞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美正广告有限公司、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民初28号
案件名称江苏中传瑞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美正广告有限公司、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中传瑞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美正广告有限公司,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初28号原告:江苏中传瑞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农、庄娥,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美正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被告: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原告江苏中传瑞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传瑞有公司)与被告广州美正广告有限公司、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受理。

中传瑞有公司在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交缓交诉讼费申请书,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做出了不予缓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并于当日通过EMS邮寄送达中传瑞有公司,该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签收。

在本院规定的7日期限内,中传瑞有公司仍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江苏中传瑞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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