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民终4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志永,男,198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淼,河北时代经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绍振,河北时代经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朝阳街道姚前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周星余,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张志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星宇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石民五初字第00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山东星宇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称其已与张志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张志永向本院递交了其与山东星宇公司签订的和解协议书。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山东星宇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石民五初字第00271号民事判决;
准许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志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