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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邹平宏泰纺织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3民初629号
案件名称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邹平宏泰纺织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邹平宏泰纺织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初629号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东方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如,温州瓯越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加利,温州名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邹平宏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高新办事处会仙二路。

法定代表人:张会。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翔,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智才,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平宏泰纺织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邹平宏泰纺织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邹平宏泰纺织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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