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民初123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
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刘金凤,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珒,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马美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洪,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诉被告江苏金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以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为由,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撤回对被告江苏金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