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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菲与淄博青石乐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中止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1知民初201号
案件名称杨菲与淄博青石乐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中止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菲;张店沣水旭中亿陶笛工坊;淄博青石乐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知民初201号原告:杨菲,女,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剑龙,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店沣水旭中亿陶笛工坊,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车站街22号。

经营者:赵新波。

被告:淄博青石乐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

法定代表人:赵新波。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戎辉,山东派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菲与被告张店沣水旭中亿陶笛工坊、淄博青石乐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张店沣水旭中亿陶笛工坊、淄博青石乐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对涉案名称为“鼓(泛音版11音莲花鼓)”(专利号:ZL201830459669.6)外观设计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5月28日予以受理。

被告张店沣水旭中亿陶笛工坊、淄博青石乐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中止诉讼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张店沣水旭中亿陶笛工坊、淄博青石乐器有限公司在案件诉讼过程中请求宣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被告申请本案中止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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