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民初86号原告: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体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君超,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市相山区金骏腾逸家电商行,经营场所淮北市相山区。
经营者:孙强,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英(系孙强之妻),女,197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合肥美菱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杜运俊,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华,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XX,该公司法务人员。
被告:宁波聚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附海镇。
法定代表人:洪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顺雷,该公司员工。
原告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北市相山区金骏腾逸家电商行、合肥美菱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宁波聚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计5900元,由原告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春茹代理审判员 郑泽恩代理审判员 侯 丽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玥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