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知民初2号原告: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理人:陈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守涛,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巍巍,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理人:耿晓华,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被告:耿晓华,男,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龚宇,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泽玲,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极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法定代理人:张赟,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耿晓华、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极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年×月×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开庭前向本院申请将原诉讼请求第三项变更为“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三、被告四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万元”。
其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因此原告在本案开庭审理前变更部分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