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初833号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刘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露露,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辉,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恒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
法定代表人:王本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娜,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恒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