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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盛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北京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北京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天津第一咖啡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津03知民初298号
案件名称环盛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北京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北京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天津第一咖啡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环盛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北京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北京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天津第一咖啡店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3知民初298号原告:环盛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牡丹路60号10-11层。

法定代表人:黄进栓,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曦,北京汲智翼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告:北京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2号楼17层全层及18层1808房间。

法定代表人:蔡德粦,董事长。

被告:北京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天津第一咖啡店,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75号。

法定代表人:郭丹,经理。

原告环盛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北京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天津第一咖啡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环盛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环盛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环盛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环盛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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