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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与福建邦特鞋服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闽05民初1003号
案件名称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与福建邦特鞋服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踏(中国)有限公司,福建邦特鞋服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初1003号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17357365T。

法定代表人:丁世家,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荣辉,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永权,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邦特鞋服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46369883G。

法定代表人:傅永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文默,福建诚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邦特鞋服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曾晓军代理审判员  张东亚代理审判员  黄玮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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