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3民初1349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锦泉南园乐哈哈超市。
经营者王海荣,男,汉族。
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街道旺鼎食品商行。
经营者XX,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芦元君,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锦泉南园乐哈哈超市、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街道旺鼎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