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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叶协会与新华区香芽茶具店、新华区六如轩茶叶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冀01民初275号
案件名称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叶协会与新华区香芽茶具店、新华区六如轩茶叶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叶协会,新华区香芽茶具店,新华区六如轩茶叶销售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初275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叶协会。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代理人刘宝峰,北京浩天信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少青,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华区香芽茶具店,经营者赵利,男,汉族,经营场所:石家庄市新华区友谊大街钟旺路新华茶城2-09-1。

被告新华区六如轩茶叶销售部,经营者林顺坤,男,汉族,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友谊北大街钟旺路幸福里底层新华茶城(古玩礼品市场)2-19-1。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叶协会与被告新华区香芽茶具店、被告新华区六如轩茶叶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叶协会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万元,又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撤回对被告新华区香芽茶具店、新华区六如轩茶叶销售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叶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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