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19166号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洪忠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顺亮。
被告:上海呈祥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朱立满。
被告:上海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夏碎萍。
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呈祥购物有限公司、上海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
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吕清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