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3民初4476号��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号*幢*层*座。
法定代表人:孙坚,系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徐时标,浙江国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奉化如家宾馆(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浙江省奉化市岳林街道舒前村奉白公路*号。
经营者:舒朋华。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奉化如家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左红卫与人民陪审员徐恩琴、陈国平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被告奉化如家宾馆侵害其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起诉至本院,要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其���营场所内外、酒店使用物品等中立即停止使用侵犯原告“如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文字服务标志;
二、被告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如家”文字;
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奉化如家宾馆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合法、自愿,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奉化如家宾馆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