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民终9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侯区荣明家具经营部。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八益家具城甲城*座****号。
经营者周荣明,男,汉族,1967年7月9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助明,男,汉族,1973年6月1O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县。
上诉人武侯区荣明家具经营部与被上诉人王助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知民初字第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武侯区荣明家具经营部提起上诉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上诉人送达限期交纳上诉费通知,告知武侯区荣明家具经营部应在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足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
上诉人于2016年6月15日签收该通知。
经审查,上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武侯区荣明家具经营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