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213号原告:广东省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王天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楚悟,广东国晖(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协信装饰材料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经营者:吴俊雄,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强,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莹,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省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协信装饰材料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
本案所涉的专利是名称为“型材(MA-1014-L01)”、专利号为ZL××××××××××××××的外观设计专利。
诉讼过程中,原告广东省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陆小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省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省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