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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百世恒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凤凰自行车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津03知民初29号
案件名称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百世恒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凤凰自行车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天津百世恒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凤凰自行车有限公司;浙江德霖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知民初29号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七贤桥村9幢(南楼1层,3层及北楼3-4层)。

法定代表人:刘亿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艳,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百世恒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郑家楼村。

法定代表人:李新军,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凤凰自行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中达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周永超,董事长。

被告:浙江德霖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白洋街道百花山工业区(浙江攀臣工贸有限公司内第四幢)。

法定代表人:王珉昊,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百世恒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凤凰自行车有限公司、浙江德霖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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