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知民初282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碾庄镇镇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2137042033Y。
法定代表人:曹慧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升,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真真,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宝丰县东城锦绣五金综合店,经营场所:河南省宝丰县城锦绣路清华苑小区南商铺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21MA446C5Y3H。
经营者:周鹏升,男,1986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
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宝丰县东城锦绣五金综合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已作出(2021)豫04知民初282号民事裁定,裁定:“对宝丰县东城锦绣五金综合店经营者周鹏升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限额总计10000元),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期限均为六个月。
”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宝丰县东城锦绣五金综合店经营者周鹏升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案件申请费120元,由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