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881民初2068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M。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龙飞,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水县高峪镇浙都购物广场。
经营场所:泗水县高峪镇高峪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6M。
经营者:宁建富。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泗水县高峪镇浙都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