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民辖终2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崇州市欧帝名家家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三江镇方碾村*组。
法定代表人:虞廷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助明,男,汉族,1973年6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县。
上诉人崇州市欧帝名家家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助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知民初字第9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崇州市欧帝名家家具有限公司上诉称,为便于对本案的处理,本案应由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王助明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第一审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关于“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因本案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四川省成都市,故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原审法院的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崇州市欧帝名家家具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