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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乐创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民辖终611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乐创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乐创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辖终6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乐创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上塘坳头新村69栋(勤芬路***号及***号)***室(办公场所)。

法定代表人:李庄,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新社区山城工业区**#厂房*楼**楼。

法定代表人:陈迁,董事长。

上诉人深圳市乐创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韶音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初1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韶音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12年10月17日,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立体声骨传导蓝牙耳机”的外观设计专利。

2013年4月24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23049××××5394.4,该专利权至今有效。

乐创公司未经许可,在京东网上经营的“lerpower迈能旗舰店”中销售、许诺销售的“lerpower迈能骨传导蓝牙耳机”与韶音公司的专利产品非常相似。

经比对,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该产品落入韶音公司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诉请判令乐创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和许诺销售侵害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并赔偿韶音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后,乐创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韶音公司的下单、付款等取证行为以及被诉侵权行为均发生在京东网上,而经营京东网站的京东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故深圳市不是被诉侵权行为的发生地,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被告的住所地在深圳市,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乐创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乐创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乐创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是:韶音公司向乐创公司下单、付款及被诉侵权行为均发生在京东网上,而经营京东网站的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深圳市并非被诉侵权行为的发生地,原审法院不具有本案管辖权,应移送至侵权行为地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基本事实。

韶音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是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4)315号)的规定,本案乐创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原审法院继续管辖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乐创公司上诉提出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裁定驳回乐创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乐创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詹伟雄审判员  邵静红审判员  邹 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 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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