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728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文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台鑫鑫,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睢县子洋餐饮店,住所地睢县。
经营者:田奥迪。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睢县子洋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书面表示不缴纳本案诉讼费,故本案应当按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