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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诉张晓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基本信息

案号(2016)京0105民初51392号
案件名称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诉张晓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张晓娜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5民初51392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宾,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晓娜,女,1991年9月10日出生,经营场所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咸宁侯村88号(北京新发地双桥农副产品批发市场)C厅***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改(被告张晓娜之母),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晓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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