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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利津县光森配件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05民初132号
案件名称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利津县光森配件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利津县光森配件销售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民初132号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197号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456765902。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允召,山东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津县光森配件销售中心,住所地东营市利津县黄家市场“光森汽修重汽配件维修”门市。

经营者:杨光森。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利津县光森配件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发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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