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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与溧阳市竹箦荣昌生活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4民初297号
案件名称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与溧阳市竹箦荣昌生活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溧阳市竹箦荣昌生活购物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民初297号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景山路188号粤财大厦23楼2309-2316号。

法定代表人:董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溧阳市竹箦荣昌生活购物中心,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竹箦镇西大街**号*幢。

经营者:姜荣芳。

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溧阳市竹箦荣昌生活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

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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