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民初297号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景山路188号粤财大厦23楼2309-2316号。
法定代表人:董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溧阳市竹箦荣昌生活购物中心,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竹箦镇西大街**号*幢。
经营者:姜荣芳。
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溧阳市竹箦荣昌生活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
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