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2民初5199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鲲鹏,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小娟,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增城银讯通讯器材经营部,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
被告:黄海兵,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增城银讯通讯器材经营部、被告黄海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