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民初505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振中,浙江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黄岩优畅网络通讯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北城街道坎头张村。
负责人:狄富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台州黄岩优畅网络通讯服务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