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7542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注册号110108012660422。
法定代表人:雷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盛林,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里水畅田通讯店,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注册号440682601355244。
经营者:简茂松。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里水畅田通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里水畅田通讯店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里水畅田通讯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因原告撤诉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起诉时已全额预交,对多预交部分,在本裁定书生效后,经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